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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管理
释义
    1、拆迁的条件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迁公告与宣传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5、拆迁实施主体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6、委托拆迁的注意事项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7、被拆迁人禁止行为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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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