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处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处理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 二、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三、对离婚逃债的的立法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人离婚转移财产逃避的对策,被人离婚逃债后,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实体法诉讼行使用权撤销权,其结果是债务人要么了逃避债务的目的,要么赢得了,债务人“讨了好”,债权人要么失去了债权,要么输了,债权人“吃了亏”。要使从立法上保障。 离婚逃债属无效民事,它既属于损害人利益的,又属于以合法掩盖非法目的的,它属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的无效民事的,因实体法关于离婚逃债如何规定的原则、简单,条文较少,在程序中的措施,在时新情况、新问题,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难以找到的依据,经常不同的理解和歧义,工作大大降低,例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外地法院离婚逃债,法院要求外地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被人与其配偶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外地法院不予、支持或对此问题的在观念上分歧,则需要法院的和答复。规范是当前产生难和乱的重大原因,系统的、的操作性强制规范,是当务之急。为此,笔者建议,应用法律的规定凡离婚逃债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中,夫妻双方均可被人,对离婚逃债的构成,则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可以法院内部层层请示汇报,必将大大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债务人恶意逃债是有处理规定的,即使下落不明,债权人还可以选择起诉来争取权益。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债务人恶意逃债的处理规定是怎么样的”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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