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监管(下) |
释义 | (二)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特点 1.国有资本,尤其是国有法人资本仍占主要地位,但在保险业总资本中的比例逐步降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金尤其是国家财政管理的资金将从竞争领域中不断退出,国家对金融机构不再强求100%控股,而是采取相对控股的方式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这种策略的实施为其他资本进入保险业提供了方便之门。同时,由于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对股东不断产生增资需求,国有资金由于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主要投资于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领域,这个转变可能影响国家向保险业注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在一定程度使国有资本在保险公司总资本中的占比相对下降。 2.金融资本逐步进入保险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继工商业资本和个人资本进入保险业后,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外)的资本和外国金融资本逐步进入保险业。截至2005年底,在各公司前十大股东投入的资本中,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入保险业的资本约为34亿元,国外金融机构投入保险业的资本约为 27亿元。虽然我国金融业仍以分业经营为主,国内银行资本暂时不能进入保险业,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银行资本进入保险业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大。 3.外资资本在保险业总资本中的占比不断扩大 2003年,外资资本占保险公司总资本的比例约为29%, 2005年的占比约为31%,提高了约2个百分点。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外资资本通过成立外资保险公司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的方式进入我国保险业的趋势将逐步扩大。过去外资资本进入保险业,先是与保险资本结合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逐步发展为与工业资本的结合。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将会与银行资本等金融资本结合,并且结合的领域主要以寿险公司为主。如前几年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主要是保险公司,而近年成立的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往往是能源、交通运输、制造业、金融等领域的大型国有企业,充分利用中方股东的优势或垄断地位竞争市场资源。近期又有外国保险公司计划与大型商业银行合作设立合资寿险公司。 4.民营资本对保险业期望值高但持续注资能力不足 1996年以来,民营资本开始进入保险业。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行业外资金的投入,对于逐利性较强的民营资本而言,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的保险业无疑是其投资的热点。尤其是保险准入机制的放开,进一步推动了民营资本向保险业的投资。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需要有大规模的资本投入,并且要求有较高的专业管理能力,这对于资金能力相对薄弱的民营资本来说是一个较大的制约。虽然民营资本有进入保险业的热情,但由于民营企业实力相对较弱,持续注资能力较差,所以,短期内不会成为投资保险业的主力,但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的逐步壮大,民营资本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保险公司资本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和影响 (一)主要原因 1.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带动资本增长 保险资本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中国保监会做大做强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下,保险公司进行经营政策调整,由注重规模的粗放型增长方式逐步转向以效益为中心,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逐步提高,在保费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了利润的增长,提升了保险资本内在积累能力。同时,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的稳步发展,保险需求不断扩大,保险市场潜力逐渐显现。保险业良好的发展和保险市场巨大的潜力,吸引了其他行业的资金投入。2003年以来,大量的民营资本涌人保险业,保险市场主体逐年增加,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监管政策的要求 《保险法》及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保险公司最低资本,以及随着机构、业务增长所需资本的增加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制度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增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尤其是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管理力度,通过偿付能力监管约束资本,要求资本不足的公司一定要增资。 3.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 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加大,中国保险市场巨大的资源潜力吸引大量外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尤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市场开放承诺的逐步落实,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吸引外资的进程。我国在人世协定中承诺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 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同时营业许可的发放数量也不做经济需求测试。截至2005年底,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共22家,其中,中资实收资本为58.6亿元,占49.99%;外资实收资本为58.62亿元,占50.01%. 4.公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并在境外成功上市促进了保险公司资本的增长。在保监会推动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监管措施及政策引导下,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公司全部完成重组改制作。2003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成为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金融企业;同年年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两地同步上市,创造厂当年全球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融资额的最高纪录。人保股份和国寿股份海外上市,分别募集资金62.2亿港元和34.8亿美元,2003年底实收资本分别达到111.42亿元和267亿元。中再集团改制后实收资本金额由30亿元增至39亿元,增长30%.除此之外,中华联合改制成功,资本金也由2亿元增加至15亿元,增长6.5倍。 (二)资本结构变化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影响 1.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 在国有资本独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按行政方式运转,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公司里主要是“一把手”说了算。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资本构成逐步多元化,股份公司已成为保险机构的主要组成形式。从股份公司的股东情况看,股东人数越来越多,股东的背景越来越复杂,股东的地域范围越来越广,有很多股东是境外股东等。这些股东向保险公司投资后,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但出于对所投资资本安全和增值的关心,他们对香港资本)的筹集、管理及所有者责权利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加剧,保险资本对于保险公司抵御风险,化解损失,增强被保险人信心日益重要。同时,由于资本的增值、竞争和流动属性的作用,增资减资、股东变更、收购兼并等活动将会增多,有的公司甚至会出现资本方面的违规行为,如抽逃资本等。因此,在《保险法》和《公司法》框架下,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资本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资本变化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管。 (二)加强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在现阶段,保险公司国有资本除具有一般资本的属性外,还应具有调控职能。调控职能突出表现在引导保险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产业政策目标的实现;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的发展;在市场机制较难发挥作用的领域,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有利于竞争的发展环境。在对国有资本进行管理时,应注意协调其增值、流动、竞争和调控职能的冲突,防止出现过度强调增值、流动、竞争属性,忽视调控职能的发挥,也要防止过度强调调控职能,忽视其他职能的倾向。另外,要转变国有资本控股观念,适当控制国有资本占比,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尽量避免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导致资本效率低下现象的发生。 (三)继续推动资本的多元化 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有雄厚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本。在资本来源方面,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要在政策方面,进一步推动保险资本的多元化。首先要进一步创造条件推动民营资本的进入;其次要通过保险公司境内上市、发行职工内部股等多种方式,为个人资本的进入创造条件;第三,继续加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力度,在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条件下,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引进外资资本进入保险业。在引进资本时,要把握好资本人口和出口,防止破坏性资本进入后影响保险市场的发展。 (四)结合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调整保险公司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与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有着密切关系,也是建立完善的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因此,建立和调整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时,要从保险公司产权结构、所有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出发,选好股东,搭配好股比,规定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资本结构也要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五)通过信息披露引进公共监管 加强保险公司资本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公司资本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尤其是评级机构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有利于潜在的投资人选择良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资,同时也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从而维护保险业的安全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保险公司资本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无论从时效上,还是从范围上都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的需要,迫切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行为。 (六)规范和引导外资资本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 我国的保险业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如何处理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和民族保险公司健康发展这一问题十分重要。现时期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条件下开放保险业,就要把外资资本参股保险业、以及外资资本参股后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的归属关系、品牌和文化、股份变更等,与批设外资保险公司一起,纳入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研究和管理范围。在引进外资资本的过程中,更应关注和评估实际效果。通过加强和完善监管,正确引导外资资本进入我国保险业,并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 (七)保险资本要向银行类金融机构渗透 保险业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本,这些资本需要有新的投资领域。在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资本应向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领域渗透。监管机构应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资本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探索保险公司综合经营之路。 裴光 李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