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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抵押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
释义
    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动产抵押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动产抵押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
    1.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抵押动产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 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动产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动产抵押借贷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内容。由于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基本没什么内容,所以在实践当中漏洞百出,对于当事人的保护严重不足,极大地危害了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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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