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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诉讼的保全
释义
    一、代位权诉讼的保全
    代位权诉讼保全的措施包括: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二、代位权行使法律后果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法律后果是: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
    
    三、代位权行使费用由谁承担
    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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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5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