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预告登记的效力 |
释义 | 一、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按言之,当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之后,如果开发商或者卖房者把房屋卖给别人或者作其他处分,都是无效的,这样就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预告登记后,房屋建成后或者能进行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三个月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就失效了。所以当房屋能进行登记的时候应尽快催促对方办理登记,以免预告登记失效后,卖方者处分房屋。 二、如何办理预告登记 1、需要准备以下申报资料: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现场打印,双方签字);购房者相关身份证件(个人购买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购买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转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证件都需要核对原件;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书面约定原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约定的,不需要再单独提交) 2、申报的程序: (1)前往房管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单。如果约定单方申请或者符合单方申请条件的,也可单方申请。 (2)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经审核后,将预告登记记载于房屋登记薄。 (3)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单、有效身份证明到房产交易大厅发证窗口缴费并领取预告登记说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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