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合同条款案例分析 |
释义 | 湖南省石门县一名横过马路的市民被小车司机撞伤,造成八级伤残,保险公司以交强险保险条款限定赔偿范围为由,对事故受害者只赔付1万元,拒绝其他赔偿。 受害者将保险公司、肇事者起诉至法院,7月25日,石门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支持了受害者获得赔偿。 事件 被撞成八级伤残 遭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11月23日,王某因此驾车注意力不集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正横过马路的刘某重伤,构成八级伤残。治疗期间,刘某个人支付医疗费近4万元。 事故中,经交警队责任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为其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期为2010年1月10日0时至2011年1月13日24时。 原告刘某伤情治愈后,经司法鉴定中心后鉴定,刘某因伤构成8级伤残,出院后需加强营养。因此,刘某找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所受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08320元。保险公司以与被告王某签定的交强险合同中第八项有明确约定:医疗费用限额为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不同意单独赔偿原告刘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三方多次商讨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的损失720元等各项损失98000元,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18000元。 说法 国家法律法规 高于交强险条款 石门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两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但被告保险公司仍以交强险合同中第八项有明确约定的理由拒绝在10000元医疗费外,另行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费用,故诉前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第十七条就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已经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以赔偿,而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王某签定的交强险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且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设置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第三人在保险合同中的部分民事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款无效,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除赔偿刘某限额内医疗费10000元外,另赔偿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8000元。 法院判决后,原告刘某激动的说,保险公司这个强势集团的霸王条款,还是不被法律维护的,法院确实是我们弱势群体的守护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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