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关系能否司法确认 |
释义 |
一、物权关系能否司法确认 物权关系只要是合法的就能进行司法确认。不能做司法鉴定的情形有: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二、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赋予物权合法的所有人关于物权方面的请求权利实现的,例如: 1、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作为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二)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三)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四)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也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五)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两个方面: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②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关系能否司法确认的内容,可见物权关系是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的,只要不是违法情况都可以确认,不能确认的情况上文也做了说明,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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