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保证人 保证期限 |
释义 | 一、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 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 1、保证人属于一般保证的,清偿债务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保证人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清偿债务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 二、债务转移中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担任债务保证人要什么条件 担任债务保证人的条件有: 1、保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保证人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4、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债务保证人和保证期限有了更多的了解了,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债务保证人和保证期限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的,欢迎联系法律网,会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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