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1.如果法律有特别的规定,那么所有权转移就应当遵循这些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条就特别指出了在涉及电子信息产品的交易中,如果交付方式不明确,买受人收到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视为交付。 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是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关键因素。如果双方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3.此外,所有权保留条款同样影响所有权的转移时点。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和第六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完毕价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二、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情形 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外,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交付为准。交付是将占有的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到他人的行为,具体的交付方式分为五种。 1.现实交付包括出卖人送货上门、代办托运、邮寄、买受人自提等多种形式,具体以交付完成的时间点为准。 2.拟制交付则是指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等,代替物品本身的交付。 3.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在权利人占有动产时就已经转移。 4.指示交付涉及到第三方占有动产,通过转让请求第三方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最后,占有改定是指在物权转让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情形。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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