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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物权是绝对权
释义
    内容提要:物权是绝对权,这一命题简单而且复杂。对于刚刚涉足物权法的法学学生,领会个中精要至关重要。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绝对权,以及相应的立法,都是我辈所仔细探究的。
    关键词: 物权 绝对权 立法原则
    一、什么是物权以及理论界对其定义的争论
    于1811年生效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使用了“物权”(Sachenrecht)一词。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第308条规定:“物之物权,包括占有、所有、担保、地役与继承权利。” 1900年《德国民法典》明确使用了物权的概念并以精细的法律技巧构置了物权的法律制度体系。
    “自近代以来,关于物权定义的各种界说,约有五十余种”。j[①]在此,我斗胆罗列几种我国台湾学者所作的定义:“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台湾郑玉波),“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台湾史尚宽),“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台湾梅仲协),“物权者,直接支配其物,而具有排他性之权利”。
    仔细思量这些定义,我认为,在物权定义当中——“支配”、“排他”、“利益”为各国学者所接受。但是,理论界对于物权定义中如何应用这三个词语,有着不同的看法。
    由此,我通过查阅资料从物权的演变进程中,斗胆仰视各位大家的理论。
    在物权理论演变进程中,对于物权的本质有着不同的理解。对于物权的认识,最先出现的是所谓“对物关系说”。此说为中世纪注释法学派所提出,后为德国学者邓伯格所倡导并予完善。按照这一思想,物权被定义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亦即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然而,由德国学者萨维尼与温特夏德为首提出所谓“对人关系说”。他们首先主张,法律所明定的各种权利,无论其性质如何,所涉及的均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此,我认为:物权的对物关系更侧重于“支配”,因为,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以直接支配“物”为终极目的,故,“支配”在物权定义中举足轻重。然,在对人关系当中,物权则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物”所带来的“利益”而承担自己的权利,所以“利益”至关重要。
    对于“排他”,更多的学者认为物权本身即为可对抗任何人,故“排他”不必在定义中道明。我认为“对人关系”与“对物关系”之争,都承认了“排他”——物权之根本属性,我们在定义一个观点时应尽量让人们一看便理解其真正的本质,而不是一味地追求定义的简洁,所以,“排他”必须在物权定义中提出。
    另据,“折衷说”为如今大抵采取之通说。[②]所以,结合以上观点,本人认为此种物权定义最为科学且容易被读者认同: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利益并排出他人干涉之权利。
    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得出:
    首先,物权是支配物的权利。
    其次,物权具有排他性质。
    1、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容的物权。“意指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立内容和效力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尤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③]
    2、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性能。
    3、物权在实现方式上,具有绝对权性质。也就是说,物权的实现,不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而以权利人对物进行合法支配为唯一条件。而义务人只要不非法干预足矣。它不象债权那样,其权利的实现,非得义务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才可。
    在这其中,物权的绝对权性质在定义中得以体现。
    二、什么是绝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即除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均对权利人承担义务。如物权关系中,物权人之外的一切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行使对物的支配权利。属于绝对权的还包括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即受绝对权约束的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例如,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即一切人均对所有人承担义务)。因此,绝对权又被称为“对世权”。
    绝对权的实现一般无须他人的积极行为,其权利仅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因此,绝对权的义务主体只承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例如,所有权的实现不须他人的积极帮助,仅凭所有人支配财产的行为即可。
    漠视一切其他人权利的权力——从绝对权的定义中我们仍可以找到物权的影子。更确切的说:“支配”、“独自享有利益”、“排他”也是绝对权的特征。
    三、从立法原则看物权是绝对权
    大陆法系的领头羊德国,她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第三编物权法。为各国法学家作为首要研究对象,也为各国物权立法作了良好的示范。因为这个榜样业已经历了上百年的洗礼。其中,其立法原则主要有:类型法定原则、绝对性原则、特定原则、公示原则、抽象原则。
    类型法定原则指的是物权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不能够创立新的物权权利,而且每个物权权利的内容也是确定的。由法律限定物权权利的类型和内容,主要是因为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针对所有人产生效力和必须为所有人所尊重的性质。明确权利的类型和内容,能够使人对物权权利产生清楚的认识,使与之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脉络清晰。
    绝对性原则是指,物权是人对物的支配权力,是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系由法律所赋予并受到法律保护,它针对所有人具有效力。因此,物权是绝对权,是针对所有人的。
    特定原则是指,每一个独立的物对应一项独立的所有权权利,所有权总是只与单个的物相关,而不是与物的总和相关。这项原则确保每个物上的权利关系明确,可以对之单独处分而不与其他物掺和。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权利的设定和转移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公之于众,让人知晓。这也是物权的绝对性所要求的。绝对性不仅要求由法律限定物权类型,而且还要求使具体物权权利的存在为人所知,公示原则即是为了保证这种“可识别性”。
    再来看看我国,我国将制定新的物权法,基于《民法通则》以及民事法律的单性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权立法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公示和公信原则三大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按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原因在于,物权是支配性财产权,是绝对权,因此,物权的种类、变动等,对社会其他成员,对社会和国家均有直接的关系,只有以硬性规范加以规定,使物权归属关系明朗化,物权变动公开化,才能做到既保障物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发生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第三人利益、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现象。
    所谓“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二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立法思想,是保障物的所有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独占性地、全面地支配自有物,能最终地处分自有物,这样的结果,能够确定一定物质财富的所有关系,不致因对物的所有关系不确定而造成社会混乱。一物一权主义,使物权的支配权性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并确立了物权的排他性和优先性等性质。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变动的又一个重要原则。其与德国民法典的公示原则相似。
    “首先,物权在内容上为对特定的物的绝对支配权。其次,物权在行使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与绝对权性。再次,物权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 所以,有学者建议将物权绝对性原则纳入到新物权法当中[④]:
    综上所述,从物权之定义,绝对权之定义以及各国立法原则来看,“物权是绝对权”这一理论已被学术界所广泛认同。作为刚刚接触物权法的法学学生,我也仅仅只能通过查阅资料以及结合课堂知识,对此作一简单阐述,希冀对以后的学习有所裨益。
    j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第1页。
    [②]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页。
    [③]温世扬:《物权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④] 刘保玉等,一物一权原则质疑,政法论丛,第三期,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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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