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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释义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1、要件构成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议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是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显而易见,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保险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虽然保险人的承诺包括了保险人的签章、保险人出具保险费收据、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等多种书面形式的保险凭证,但此只能属于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行为。只要保险单经保险人签发即为承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
    由此也体现了保险合同的附合合同与格式合同的特点。所谓附合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实际上只限于服从、接受或拒绝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而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说附合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取与舍”的决定的合同,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保险人上述承诺的多种书面形式,说明保险合同属于定型化合同。
    但是合同的定型化与要式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要式合同,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至于合同是否为要式,则取决于法律有无关于书面或其他特别形式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规定。也就是说,要式合同是以法律要求的书面或者其他特殊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并没要求保险合同必须以特定的要式作为成立的要件,对此从《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反映出来。保险合同之所以为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满足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或格式的特点,所以《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规定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而就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人只能是经国家批准专门从事保险业的法人,《民法通则》有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就主要是针对投保人而言。
    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此保险利益原则应贯穿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整个阶段。对此,不仅要求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有保险利益,而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存在丧失保险利益的情形,否则保险合同失效。
    另一方面,要求投保人有行为能力。由于保险合同具有射幸不等价的特性,故要求保险关系人双方应以最大善意和诚信来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这种诚实性,有别于其他合同,它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均负有告知义务,尤其要求投保人实行如实告知、危险增加的告知和道德危险不保等3项法定制度。对此《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之……”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在理论上保险合同生效具有下列几种情形。
    (1)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法律没有规定而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
    (3)法律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也没有约定,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从保险原理来讲,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是以投保人事先交付保险费作为基础的,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主要义务的规定,是合同生效后才对投保人产生约束的主要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由此可见,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往往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可能同时,也可能不同时,但保险责任的开始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相反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正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体现。保险合同生效的标志应以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的起始时间为界限。
    2、法律效果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仅仅是反映签约当事人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意志,如双方合意,符合国家的意志,将被赋予法律约束力;否则不仅不能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还要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强调保险合同对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的约束力,即国家法律对合同成立的一种法律认可,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保险合同不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非系合同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因为法定原因或约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而不能把不成立的保险合同当作无效合同来处理。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讲则不同,因为它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而且有可能带来其他法律责任。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什么不同
    1.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内容判断上面是不一样的。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的成立指的就是整一个签定合同的过程已经结束,并且完成了,意思就是说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于合同当中的主要内容形成了一样的意见。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合同的生效,所谓合同的生效指的就是在法律要求的前提之下所成立的合同,并且这个合同具有的相关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是相对来说比较直观的,也就是一个直观的事实判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合同是否存在;但是合同的生效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直观了,生效主要注重于在法律判断上面的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本身是否具有相关的法律上面的效力。对于合同的成立,最终所显示出来的结果就只有合同成立了,或者合同不成立。但是对于合同的生效,最终显示出来的结果并不止两种,可能是合同已经生效了,或者是合同没有效力,或者是合同的效力待定,还有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效力的撤销等等,比较多的情况。对于合同的成立,先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对合同上面所描述的内容没有异议就可以了,但是描述的内容背后的合法性是没有涉及的。但是对于合同的生效来说,一个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看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关的合法性,并且所签定合同上面的内容的合法性也要核查。所以,总的来说合同的成立主要侧重于表面的形式,而合同的生效则主要侧重于内在的内容。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适用规则上面是不一样的。合同的成立所适用的是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要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以及是出于自己的意愿来签订的合同,那么对于合同当中的条款是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合同就可以成立。但是合同如果要生效的话,必须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法律的情况下的合同才可以生效。所以说合同的成立所涉及到的只有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合同的生效不仅仅涉及到签定合同的两个当事人,也涉及到相关的法律。3.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要件上面是不一样的。对于合同的成立所要具备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具有三种观点,首先,第一个是合同的成立,是包括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达上面是一致的情况。第二个观点就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对于合同上面的条款必须要达到一致,并且双方要对对方做出相关的承诺。第三个观点就是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就可以了。
    三、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
    1、由于合同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者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的全部内容。对于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所以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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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3: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