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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消灭及其后果
释义
    一、地役权的概念及特征
    1、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的他物权。《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
    第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
    第三,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
    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第一,权利性质的区别;
    第二,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内容不同;
    第四,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
    第五,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
    三、地役权的取得
    第一,约定取得
    《物权法》第157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地役权的时效取得
    第三,地役权的法定取得。包括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和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
    第四,继承取得。
    四、地役权的内容
    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
    3)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
    4)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5)支付地租的义务;
    6)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
    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1)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作为义务;
    2)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3)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
    4)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
    五、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期限届满;
    第二,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
    第三,目的事实不能;
    第四,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
    第五,地役权的抛弃;
    第六,让与;
    第七,土地征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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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