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释义 | 一、普通债权人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普通债权人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是对争议标的不享有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也没有直接财产担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般债权人。很显然,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殊情况下应当准许普通债权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债权人是否能转让债权 1.债权人可以转让债权。 2.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3.且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三、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法律网提醒您,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先清偿到期的债权;如果都到期的,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如果都没有担保的,则先清偿债务负担较重的债权;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来清偿;到期时间相同的,则按比例来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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