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依照我国破产立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收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实践中,在理解债权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关于债权申报期间的确定,我国是由破产法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申报期间。根据破程序准用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的原则,债权申报期间的计算应适用民诉法关于期间计算所确立的有关规则。即,期间开始日不计在期间内,期间届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有正当理由耽误申报期间的,可以申请顺延。 2?关于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我国的规定为视作放弃债权。但如果债权人确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期间顺延的规定申请顺延申报期间。实际上,在我国,一些特殊债权的申报是不受上述法定申报期间限制的,例如,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破产前为了支付债务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债权,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债权等。 3?关于债权申报的方式,我国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申报债权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说明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和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具备抵消权资格的债权人,在抵消权的范围内可免予债权申报。 4?关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登记造册,并且对有财产担保的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分别登记,已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登记工作。在登记时,注意审查申报人或其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对债权申报人的必要情况做出详细登记。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有关材料。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篇 修订沿革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4篇 实务指南)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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