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在延续了现行法律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登记对抗主义”,为实务操作中关于所有权保留效力的优先性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办理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在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而将标的物转卖或者设定抵押、质押等负担,抑或买受人的一般债权人主张执行该标的物的,出卖人如果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即便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也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二、如何拟定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三)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四)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五)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 (六)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七)检验标准和方法; (八)结算方式; (九)纠纷解决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十)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十一)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三、关于买卖合同的律师函 陕西X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致:XXX果业公司(涉外华人贸易公司) 陕西XXX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所现受委托,就中国XX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果业)与贵司农产品买卖合同货款拖欠及违约责任追究一案,向贵司致函如下: XX果业与贵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号:FJ-1010),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此约束。合同约定之标的货物,XX果业先后分两批(提单号为:AAWE001769与AAWE001778)发运于贵司。贵司因出具无效银行水单拖欠第一批货款计20350.4美金;因甩货致第二批货物产生滞港费损失3980美金、转卖差价损失6182.4美金。两次违约行径致XX果业损失共计30512.8美金。 有鉴于此,本律所基于委托人主张向贵司声明如下: 第一. 双方基于互惠互利之商业目的,所签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均应尊重国际交易一般规则及商业交易基本道德,履行诚信往来、勤勉双赢等合同附随义务。 今贵司之行径,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是对合同交易规则的破坏及商业交易诚信原则的不尊重。 第二. 鉴于双方合同约定纠纷由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XX果业将会考虑申请仲裁但不限于使用仲裁等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希贵司应能准确预期到败诉风险所承担的经济及商誉损失。 第三. XX果业已与陕西XXX律师事务所达成初步委托合作意向,将不排除委托我所及我所之合作国外律师机构,根据相关国际公约、中印国内法律、中印双边司法协议及国际商业债务催讨惯例,通过合法有效手段,向贵司进行债务催讨及违约责任追究。 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也便于XX果业日后与贵司能进一步合作,特先致函于贵司。XX果业将不排除即时诉诸于法律手段解决此次合同纠纷。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陕西XXX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 二零XX年三月二十四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取回权的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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