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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抵债造成大损失
释义
    江苏省江苏中院上诉称:被上诉人将机器送到上诉人处是质押行为;被上诉人逾期还款的利息应计算至2003年1月18日,计8100元。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被上诉人在逾期未能还款并且对机器价值双方尚未确认的情况下即将机器交给上诉人占有的行为具备质押特征。被上诉人主张系用机器抵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达成了折价抵债的合意。原审认为上诉人对作价没有提出异议又无其它购买人,即认定对机器的作价行为是折抵还款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另主张4500元的利息应计算至2003年1月18日,计8100元。二审认为,双方约定如债务人逾期还款则按月息 3%罚,该逾期利息具有违约金性质。债务人提供质押后,仍负有积极还款和因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在上诉人处分质押物前被上诉人始终未能还款,故逾期利息应当连续计算至上诉人对质押物处分之日。上诉人主张逾期利息为8100元成立,予以支持。该逾期利息8100元和借款4500元均包括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应以质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上诉人对质押机器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其价值明显减少,对此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上诉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即将质押物作为废品出售,致质押物灭失,无法对其价值进行鉴定,该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曾就质押物的价值找人估价15000元,当时上诉人在场没有表示异议,因此可参照该估价认定质押物价值15000元。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宿迁中院于10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有关此案民事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高明传借款4500元、逾期还款利息8100元,合计12600元;上诉人高明传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15000元;上述双方相抵后上诉人高明传应给付被上诉人吴中国2400元及其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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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