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释义 |
一、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怎样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的处理方式是如果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遗失物的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就归国家所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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