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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商标驳回复审法律依据
    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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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