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
释义 |
一、物权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二、物权设定用公示吗 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涉及一国财产的流通,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物权公示对物权法的重大意义于促进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物权法定原则应当具有强制性,这是保障该原则得以贯彻、遵循的基础,而这种强制性在很大程度上又体现在,如果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将会引发一定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果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那么就意味着该原则根本不具有强制性,因而也很难要求当事人、法官以及行政机关去贯彻执行。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有关,所有公民一旦违反了物权法定的原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因为在法律上,对每一个公民都要公平公正,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法律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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