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期间要缴纳社保吗? |
释义 | 案例回放: 南京一家公司与陈某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人事主管与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不交社会保险,等到试用期过后再补交,当时陈某同意了。在陈某工作2个月后,该公司以陈某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要求补交试用期的社保,同时,提出这样的疑问:劳动合同没有书面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有效吗?在此期间要不要交社会保险? 专家说法: 1、只要在劳动合同成立期间,就要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限被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 2、应在劳动合同条款之内约定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不予认可,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近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接到类似的投诉或举报,而在劳动监察部门问询时,企业多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试用期结束后就补交”来搪塞。对此,劳动监察部门明确答复:不交、补交社保均是违法的。 同时,目前一些企业用工存在两大误区: 一、私下约定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具有的强制性,决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减免。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这样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假设这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者发生工伤,劳动者到劳动部门投诉单位没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点出了只有在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够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更是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试用期是依据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期限进行的,不可以单独就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 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这种行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义务,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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