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视野下要约和邀约的差异 |
释义 |
一、法律视野下要约和邀约的差异 要约与邀约的区别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邀约是指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生效的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 (1)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这就是说,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 (2)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 三、遇到什么情形要约失效 法律网提醒您,遇到以下情形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