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释义 | 一、精神病人自杀,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此,在确认精神病人在自杀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二、如何确定理赔条件 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合同必须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2.被保险人自杀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3.被保险人必须是在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想了解更多关于保险理赔的知识?随时在法律网留言,如果发起咨询,我们共同探究法律的智慧,法律小助手会第一时间回复你。 如果你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感到困惑,不妨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欢迎大家分享自己的经历和疑问,让我们一起学习、一起成长。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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