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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释义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此处的法理在于,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求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除非担保人存在过错。
    那么,如何判决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无效是否存在过错呢?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判决,我们发现最常见的担保人过错是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者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签订作中介等情形。原因在于,担保人在明知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仍然故意促使合同成立,为合同成立提供中介服务,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的嫌疑。因此此时担保人应当为其过错埋单。但是,即便如此,担保人的过错责任也不能过错,最多不能超过债权损失的三分之一。这个三分之一,其实就是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各居其一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人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债务“不能清偿”,这与担保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这里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必须在债权人已经起诉债务人,就其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
    二、合同上没有写一式几份有效吗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最好一式两份,如果只有一份的,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也有效。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二)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三)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那么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如果双方约定合同担保在主合同解除时同时解除的那么就不用承担但是债务人将无法免除责任建议及时联系律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的相关知识,一般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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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