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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经济损失的责任在谁身上
释义
    一、买卖合同经济损失的责任在谁身上
    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一般由出卖人担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如果货物是由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由买受人担责。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签订需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签订需注意事项如下:
    1.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要正确填写;
    2.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3.约定供货期限;
    4.约定质量标准,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签订多久失效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签订多久失效。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一般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无效情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久有效。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成立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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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