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有什么诉讼地位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有什么诉讼地位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有的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权利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参诉权利。 2.诉讼主张权利。 3.提起诉讼权利。 4.答辩权利。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 6.举证权利。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 9.上诉权利。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怎么参与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自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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