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作品出租权的限制
释义
    导读:现代著作权法的观念就是以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以平衡作品创作人、作品传播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为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著作权法以权利专有的形式确认了著作权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为了使公众能接触和利用作品,又通过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这种专有权,予以合理约束,从而实现三者利益的大致平衡。出租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其理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一)时间的限制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一个区别就是前者有时间性,后者无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12]作为著作权人财产权利之一的出租权亦应受到时间的限制,即出租权不能无限期的存在下去。出租权的期限应与其他财产权利相同。根据中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作者的出租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主体或客体的限制
    出租权并不是一项传统的著作权,其是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新的作品形式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并不是所有作品的作者都享有出租权。
    (三)公共利益的限制
    少数发达的国家公共图书馆中的图书,被作为作者享有“公共借阅权”的客体。虽然其实质上亦是一种出租,只不过租金不是由借阅人直接支付,而是由国家拨款支付。但是,在中国实际上并未规定“公共借阅权”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出借作者的作品,虽然可能会给作品的销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中国的国情,为了公共利益,并且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这都不能算作侵权。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对出租权的实质性限制。
    找法编辑为您推荐更多精彩内容:
    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出租权的侵权救济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