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收养关系还要赡养养父母吗
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为收养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解除收养关系后便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收养人在收养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为被收养人提供了一定的成长的支持,即使是收养关系解除也须维持一定的财产关系,被收养人具有一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有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二、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材料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有哪些 (一)登记 经民政部门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二)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对“解除收养关系还要赡养养父母吗”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使收养关系解除也须维持一定的财产关系,被收养人具有一定的给付义务。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