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应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应如何认定 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规定为: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诸如交付货款、支付货物等行为,尽管没有书面形式的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后可以反悔吗 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后可以反悔,但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未书面约定买卖合同成立后纠纷处理方式 法律网提醒,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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