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
释义 | 一、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 1.当物业服务内容超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范围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超出部分的费用。 2.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业主有权暂时拒交物业费,以此作为对服务质量不佳的抗议。 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未经业主同意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业主同样有权拒交相应的费用。 二、可拒交物业费情形 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况下,业主也可以考虑拒交物业费: 1.当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2.若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而未经业主同意,业主也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费用。 3.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一些地区允许业主申请减免部分物业费。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少交部分物业费,而不是全数交纳。 ![]() 三、物业费收取方式 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两种计费方式: 1.包干制: (1)在这种计费方式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数额的物业服务费用,无论服务成本如何变化,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2)但这种计费方式可能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为追求利润而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2.酬金制: (1)在这种计费方式下,物业服务企业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作为自己的收入,其余部分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 (2)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归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将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3)这种计费方式相对公平、透明,能够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哪种计费方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你对物业费收取方式有何看法?你认为哪种方式更公平合理?欢迎在法律网留言讨论,一起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物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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