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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保证金质押
释义
    一、什么是保证金质押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账户中的资金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直接扣除存款专用账户中的存款,用于偿还贷款。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保证金质押是否需要登记
    保证金质押不需要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二十七条和二百二十二条中相关规定,可以认为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的三个条件:
    一是合同,其内容一定包含书面质押订立的相关细则。
    二是保证金的资金必须特定化,必须是用作特定的用途。
    三是动产移交债权人进行占有。
    也就意味着书面质押内容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设立质权需要通过书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标的物说明的。
    法律网提醒您,保证金的质押要求质押物的特定化作为生效的必要条件。移交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占有权因为保证金账户资金已经被特定化了,但是这种特定化是离不开账户的独立化。
    
    三、保证金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吗
    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所以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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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