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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保全措施
释义
    (一)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
    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
    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
    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
    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
    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
    逾期末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
    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6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
    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
    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
    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
    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
    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而纳税担保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
    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得作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
    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
    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纳税人以其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作为纳税担保
    的财产清单,并写明担保财产的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
    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
    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指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
    
    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
    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
    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限期期满仍未
    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
    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称
    赔偿责任,是指因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
    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
    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
    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
    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关于税款的抵缴:税务机关可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拍卖后取
    得的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对拍卖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和保管、拍卖费用
    的部分,在扣除应缴税收罚款后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当事人;对不足抵
    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
    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
    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
    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
    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
    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关于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计算。税务机关在实施扣
    押、查封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1.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
    2.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时,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
    3.扣押、查封不动产时,按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计算。
    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时,还
    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四)关于纳税担保财产价值的计算。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以自有的未设置抵押
    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时,其价值折算方法按前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五)多交税款的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
    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六)税款的补交和追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
    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15日。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其补缴和
    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
    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
    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
    十年。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
    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
    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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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3: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