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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突发事件中的渎职案件防控四策
释义

        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社会原因造成的一定范围内的失序。例如,由于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地震或者群体性社会事件而引发的原有的正常秩序被打破,这些事件均可归入突发事件的范畴。当前,我国正遭遇一场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部分工厂倒闭,工人返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检察系统必须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注意防止突发事件中的渎职行为。
        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成因
        突发事件中的渎职行为一般是由于领导干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中未能协调好相关关系,处置不当造成。笔者在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突发事件中的渎职案件后认为,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发生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行为人在事件处理中存在疏忽大意。某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处理中,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没有切实履行法律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现象。在主观状态上,这部分人员麻痹大意,在突发事件的处理中,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没有采取足够的、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事态扩大化。
        (二)行为人在事件处理中存在利益瓜葛。在某些突发事件渎职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所以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是因为其本身与突发事件的发生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形成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行为人在事件处理中存在能力缺陷。也有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在主观上认识到了处理突发事件的紧迫性,但其能力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其反应速度有所欠缺,导致突发事件发生。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对策
        (一)及时惩治突发事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刑法具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因此将突发事件中具有渎职行为的人员及时交予司法机关予以惩治,能够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失职行为,检察机关在不起诉的同时,也应该提出相关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二)优化工作方式,注重“突发事件倒查”。检察机关在突发事件处理中除了处理“打砸抢”、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碍公务的行为人以外,还应该注重收集、掌握案件中的其他有关信息,通过“以事立案”、“由事查人”的方式,掌握突发事件中的渎职犯罪情况,迅速启动侦查程序,进而突破反渎职瓶颈,在将案件事实查清、查实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按“以人立案”的程序再次立案,完成“以事立案”向“以人立案”的转换。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收集渎职犯罪的信息,并且突破反渎职工作中的一些难点,打击渎职行为。
        (三)渎职犯罪预防从普遍化向专业化转变。检察机关在渎职犯罪预防中,应该注重从普遍预防向专业化预防方向发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的对象包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反渎职工作而言,其监督的部门也涵盖各个领域。因此检察机关在注重普遍预防的前提下,也要注重专业性预防。具体而言,由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涉及不同的专业领域,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应该有所定向,对于关涉社会民生的重要部门,应该在掌握其工作规律的同时,通过专业化的预防方式,监督其工作机制,指出其存在的漏洞,这对于预防突发事件及其渎职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提出检察建议,防患于未然。鉴于突发事件的突发性,预防突发事件具有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地震等自然灾害更是很难预见的。但也有一些突发事件是可以预见,并可以预防的。例如,在一些聚众骚乱等群体性事件中,一般都是由于一些原本法律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或者其他形形色色的社会纠纷所引发。又如,公共卫生领域的突发事件,事发前往往存在一些苗头。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对于掌握的有效线索,应该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协助有关部门消除隐患,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相比于对突发事件中渎职案件的预防,这一方式能够从根本上减少突发事件以及突发事件中的渎职案件。(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牛向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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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