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私了的利与弊 |
释义 | 一、各地医疗纠纷私了的规定 贵州印发《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明确在医疗纠纷中,如患方索赔金额过万,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河南印发《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规定医疗纠纷索赔数额不超过5000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第三方组织来解决。《办法》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组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不得在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组织调解。 广州印发《广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规定》透露,将由市司法部门指导设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各区司法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各区的医调委。 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但赔付金额超过1万元的,对公立医疗机构,则不允许私了,应当按照《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规定的途径解决纠纷。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医疗纠纷私了利弊分析 (1)医疗纠纷私了的好处 其实“私了”是“协商和解”的有效渠道。例如,广东省每年发生各类医疗纠纷2.5万—3万起,其中诉诸法律的仅600起左右,行政调解的1000多起,医患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的两万多起,占了总量的八成以上。可见“私了”并不是难以解决问题的办法,恰恰是协商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之一。 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堵塞了“私了”协商解决的渠道,增加了患者的维权成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多了一道手续,使简单的问题往往变得复杂起来。患者会担心,如果一有纠纷就要去找医调委或法院,因专业知识欠缺,往往处于劣势,索赔会更麻烦。 其实有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私了”来解决的,不必一刀切。医疗纠纷属于世界性难题,医患双方都得尊重对方意志的自主性,任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的作法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私了”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只要符合规范,遵守流程,双方都能接受,就不应当堵死这条渠道。 (2)医疗纠纷私了的坏处 “解决医患纠纷,私了最不可取”,这个判断有一定道理。无原则的私了,会掩盖事实真相,让公平正义得不到彰显,不仅可能沦为医方“花钱消灾”的途径,也可能成为患方“漫天要价”的手段,不仅不利于医方风险、责任意识的强化,也不利于患方依法、理性维权习惯的养成。可以说,无原则的私了,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双向度的,既可能“助长医闹进一步发展”,也会纵容医疗机构借此逃避责任,确实不该提倡。 从根本上说,选择“公了”还是“私了”,无论对医方还是患方,都是经过利益权衡后作出的决定。对患方来说,选择私了,虽然不排除有“私了能获更多赔偿”的考虑,但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无奈。必须承认的是,在医患纠纷中,双方的博弈能力并不对等。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等,其次是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再次是经济实力和地位的不对等。在种种不对等中,患方都居于明显劣势。而且,对患者来说,走“公了”途径,还有耗时长、成本高、取证困难、鉴定机构不中立等种种不利因素。在这种情况下,私了无疑是患方的最优选择。 (3)医疗纠纷私了之医患赔偿协议 医患赔偿协议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 1、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显失公平。 2、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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