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券市场监管运作模式 |
释义 | (1)美国,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美国对证券中场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同时,成立“联邦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协会”,分别对证券交易所和场外证券业进行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辅以市场自律的较为完整的证券管理体制。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反垄断条款,反欺骗、假冒条款和反内部沟通条款进行,对违法者的处罚主要采取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已开始重视行政手段的运用,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改革方案,1991年3月布-什总统签署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力。改革方案的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较公平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2)英国。与美国的“集中立法”管理体制不同,英国实行的是“自我管理”(或称“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①英国证券自律管理系统。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协会”、“股权转让与合并专业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协会是英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上要依据该协会制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来运作。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有:a.市场参与者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其成员——经纪商和交易商实行广泛的监督,包括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审计和定期检查。b.上市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了批准证券上市和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的批准书》中,其中主要是“批准要求”和”上市协议”两个规定。已持续的信息公开规定,也称持续的公示规定。按“上市协议”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应广泛遵守持续公示规定。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如:英格兰银行(英国中央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证券部等;贸易工业部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负责注册、管理证券公司。③立法管制。尽管英国证券业实行与其他西方国家(如美国)所不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立法管制也是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手段之一。英国制订的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证券业相关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导,义是自我管制的补充,这些法案有195S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财务服务法案)等等,这些法案对证券交易行为、股份公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多方面都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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