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保理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 |
释义 | 保理合同纠纷是一个新的案件类型,与普通的合同纠纷相比,保理合同纠纷显得更加繁杂,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妥善的解决好该纠纷问题。那么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保理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 基于买卖合同成立的保理合同,两者并非主从关系。金融机构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融资借款所签保理服务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两者之间并无主从关系。 借款担保纠纷与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担保纠纷,与债权人受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形成的转让纠纷,不应合并审理。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可协议撤销。债务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债权人银行后,又与债权人银行协议将该债权转让撤销的,该撤销协议应认定有效。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银行仅进行保理债权登记的,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未通知的,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银行可依有追索权的保理约定,直接要求卖方回购。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限届满未足额受偿的,可直接向卖方追索,卖方应依约承担回购责任。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债务人虽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对保理商享有抗辩权,但债务人在实际履行中,以明示行为表示同意转让的除外。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应认定名为保理实为借款。 保理商可依约向卖方追索未被回购的应收账款债权。在约定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保理期满未足额受偿时可直接对卖方行使追索权,卖方应承担回购责任。 ![]() 二、保理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 相对于传统合同类案件而言,保理合同案件属于新的案件类型。由于合同法未就保理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其属于无名合同,加之现行的案由规定中尚无“保理合同”的专门案由,所以有的法院直接将保理合同的案由确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这与单纯的借款合同有显著区别,故不应将保理合同简单视为借款合同。在保理合同纠纷对应的案由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此纳入到新修订的案由规定中予以考虑,在新的案由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可将其归入“其他合同纠纷”中。 应注意的是,实务中确实有部分保理商与交易相对人虚构基础合同,以保理之名行借贷之实。对此,应查明事实,从是否存在基础合同、保理商是否明知虚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审查和确定合同性质。如果确实是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理合同涉及保理商与债权人、保理商与债务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成立保理的前提,而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则是保理关系的核心。 在合同效力上,只要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均应当认定有效。对于未来债权能否作为保理合同的基础债权的问题,在保理合同订立时,只要存在基础合同所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则即使保理合同所转让的债权尚未到期,也不应当据此否定保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在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法院应当以当事人约定及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支付应收账款。当然,债务人依据基础合同享有的抵销权及抗辩权,可以对抗保理商,但保理商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础合同的存在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但是,二者并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两个合同。应当看到,二者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存有牵连。实践中,如果保理商明知基础合同约定应收账款债权不得转让,但仍然受让债权的,应当注意: 一方面,前述约定并不当然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保理商以保理合同为依据向基础合同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并不能以此约束债务人,债务人仍可以此抗辩。债权人、债务人及保理商就基础合同的变更作出约定的,依其约定处理。如果无三方约定,保理商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与原债权人变更基础合同,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保理合同目的,保理商请求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保理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支持。 上述内容中仔细的讲述了在生活中遇到保理合同纠纷时,应当如何去面对,相信您通过这篇文章已经了解了保理合同的相关类型以及解决办法。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保理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保理合同纠纷有哪些,保理合同纠纷怎么打官司的问题,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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