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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不归类于交通事故
释义
    一、哪些情况不归类于交通事故
    以下情况不归类于交通事故:
    1.各种军用车辆在野外演习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军用车辆之间的碰撞事件;
    2.汽车和机械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或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3.利用交通自杀或制造撞车事件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什么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三、怎样应对交警拖延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
    出了交通事故交警拖着不处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交警。按照法律规定,交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必须在鉴定结果出来五日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一直拖着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交警不作为,可以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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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2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