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1.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职业病未治愈; 4.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1.只有当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新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原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或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三、证明续签合同责任 1.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如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并确保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不低于原合同。 2.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总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中规定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规定。 除了本文提到的内容,你对劳动合同的其他方面还有疑问吗?法律网欢迎留言提问,我们将尽力为你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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