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
| 释义 |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类型 1.如果注册商标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如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印记等,那么该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2.如果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即不具备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如仅仅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作为商标注册,而没有获得显著性的特征,那么这类商标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3.如果商标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例如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那么该商标同样应当被宣告无效。 4.如果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例如与他人的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等相冲突,该商标也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1.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如果注册商标存在上述无效宣告的类型之一,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商标局在收到请求后,将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请求成立,将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4.无效宣告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宣告无效,该商标将被注销,不能再继续使用。 ![]() 三、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形 与在先权利冲突情形是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重要类型之一。 1.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例如与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冲突,那么该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 2.为了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和风险评估。 3.如果确定自己的商标权存在问题,应当立即停止有关的商业活动,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4.商标权人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自己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你对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还有其他疑问吗?遇到商标相关问题时,不妨来法律网寻求专业解答,我们始终与你并肩作战,守护你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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