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房再卖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一、抵押房再卖构成犯罪吗 抵押房再卖不构成犯罪,这是民事行为。 抵押担保是不转移物之占有对债权提供担保,因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可以处分抵押物。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情形下,可能会涉及同一物上并存二种物权即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那么,如何认定抵押人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看待两种物权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受让人利益的矛盾,将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 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之法律后果 以《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因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不生效,抵押权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笔者在此只讨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外的财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嗣后又转让该抵押物的法律后果。 抵押权属于物权,如果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已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或受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该标的物已被抵押的情形,应视为受让人自愿承受该标的物上附着的权利可能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同属物权,且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在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使其债权得以清偿。在此情形下,法律自无必要过度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忽视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当然,受让人也可以行使涤除权,即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去除该标的物上附着的抵押权。 三、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之法律后果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并存的两种权利,即抵押权和受让人的所有权,因抵押权与所有权同属物权,抵押权成立在先,所以具有优先效力,加之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已按法定方式公示,具有对抗效力,因此,抵押权人在其债权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权,而不论该抵押物几经易手,辗转何处。关键问题是,抵押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抵押人未履行告知义务,那么转让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抵押房再卖构成犯罪吗的详细内容。根据有关规定,抵押房再卖不构成犯罪,这是民事行为。若您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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