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增值税即征即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在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增值税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软件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要经过认定。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软件产品要经过认定;第二是企业本身资格要经过认定。认定的标准由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认定机关是地(市)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软件企业资格,并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二. 软件和硬件产品一同销售的必须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楚的,按照一同销售的硬件及设备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所售产品是不是软件载体,应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硬件销售处理。 三. 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是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企业研制开发费在两种情况下都有税收优惠,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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