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经济适用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济适用房的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 5.购房人已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购房人单身: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单身声明。 二、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 1.建设目的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具有保障性质,建设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一般的商品住房建设不以保障为目的。 2.土地性质不同。由于能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所占用的建设用地是行政划拨用地,而一般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是出让土地,不但要通过公开招拍的程序,而且要按拍卖成交价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3.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除了土地享受划拨土地优惠外,在很多方面都能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而一般的商品住房建设基本没有优惠政策。 4.定价区别。基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目的、土地性质及所享有的优惠政策,其价格是由政府限定的。而一般的商品住房价格受市场波动,由开发商自行决定,政府在通常情况下不干预。 5.购房资格区别。一般的商品住房面向公众销售,购房者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自主购买。但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有严格的标准,也有严格的审查程序。申请人的住房面积、可支配收入、是否发生过住房交易等均会影响到购买人的申请资格。 6.产权限制区别。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比如其转让需要满一定的年限。而一般的商品住房没有上述限制。 ![]() 三、经济适用房过户要多久 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三十日以内的时间完成。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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