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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消防栓铜芯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吗
释义
    ■案情:
    2007年5月至7月间,钟某同他人在江苏苏州市虎丘区通安、浒关等地盗窃位于公共区域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中的铜芯共计90个。经鉴定,上述铜部件价值人民币3600元。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钟某盗窃消防栓铜芯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消防栓上的铜部件,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同时,消防栓作为消防设施,是公共安全设施的必要的组成部分,该盗窃行为破坏了数个正在使用中的消防栓,因被盗消防栓所覆盖的区域内有大片的居民住宅小区和数量众多的工厂,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栓与消防车上的消防水管连接不上,消防栓的消防功能将全部失效,可能导致火灾时因缺水无法及时扑灭,从而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而该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与一般的盗窃犯罪有所区别,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列举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危险方法,然后以“其他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因此“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方法在危险性上应该具有相当性。盗窃消防栓中的铜芯的确是对消防设施造成了破坏,但由于消防栓只是一种预防设备,并不必然导致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直接危害性是有所差别的。因此,不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应该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如果犯罪行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而不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分别属于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本案中,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栓与消防车上的消防水管连接不上,消防栓的消防功能将全部失效,可能导致火灾时因缺水无法及时扑灭,从而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非结果犯,而是危险犯,并非要发生危害后果才能定罪。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消防栓铜部件的行为造成消防栓的破坏和功能丧失,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栓与消防车上的消防水管连接不上,消防栓的消防功能将全部失效,可能导致火灾时因缺水无法及时扑灭,从而危及不特定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后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本案被告人对盗窃消防栓铜芯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的,却“只想偷了去换钱,没有多考虑”,因而主观上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所述,本案中钟某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以上犯罪构成的要件分析以及我国刑法处理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被告人盗窃消防栓铜芯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作者单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胡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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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4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