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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释义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因以下情形经过内部决策、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
    (1)出现解散事由;
    (2)不再具备登记条件;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4)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
    (5)分立或合并;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或消失;
    (7)依法需要注销等情形,
    2.注销登记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再享有法人资格,其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
    二、注销登记条件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注销办理程序及材料
    办理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完成上述程序和提交相应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注销条件的,将予以注销登记,并公告其法人资格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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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