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
释义 | 导读:经营者违法成本不仅表现在立法不完善上而且表现在行政监管薄弱上。按照我国现有的制度设计消费者安全权保障制度主要有四种:标准化制度、安全认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商品和服务的标示制度。行政监管是执行消费安全制度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制度。在我国政府内部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等都是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但是目前仍存在监管不力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工作制度体系等方式加强行政监管。 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对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提高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第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继续推进和完善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以食品及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为重点商品,以农村为重点区域,强化对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对批发市场的源头治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商店的监督检查力度。选择商品房销售、电视购物、美容美发服务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第三不断完善消费维权工作体系。 一要建立工商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联动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和完善合作机制。二要与涉及消费安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三要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四要进一步促进、引导行业组织制定消费维权自律管理制度。 知识延伸: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现状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享有的首要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其中消费者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权,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所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它财产的安全。 我国消费者的安全权保护一直是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它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 第二近年来整体情况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2月公布的《200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的全部案件受理数比2006年少了45487件。其中2007年消费安全投诉13452件比2006年的13967件少了515件下降3.7%。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还在万件以上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价格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财产损害。因此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重中之重。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因为消费者安令权保护法律规定不完善诉讼成本高、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认知能力欠缺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 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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