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如何约定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如何约定 1.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2.这个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否则视为没有约定。 4.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根据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1.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这意味着,一旦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三、享有先诉抗辩权差异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享有先诉抗辩权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这种差异反映了两种保证方式在风险和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同特点,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证方式。 总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规定。通过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可以保障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益。 同时,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在享有先诉抗辩权方面的差异也体现了两种保证方式在风险和责任承担方面的不同特点。 选择何种保证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对保证方式的选择有疑问,法律网的专业律师将为你提供详细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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