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告死亡 |
释义 | 正文: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死亡宣告的要件有三: 第一,须失踪人离去向来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也无法证实其已死亡。 第二,须失踪期间届满。失踪人下落不明的状态须持续存在,并经过一个法定期间(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 第三,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失踪人之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例如,继承人,债权人,保险合同之受益人。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其效力是: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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