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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
释义
    当前,在控辩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等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推翻自己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和证言的理由通常只有一条: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实施诱供、诱证甚至刑讯逼供,迫使自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或证言。而这类理由大多纯属捏造。
    目前,由于侦查人员一般不出庭,没有机会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过程。于是,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不得不采取建议延期审理等手段以补充调查,这样不仅使公诉人处于不利地位,也使侦查机关的形象受损。为此,笔者建议,当遇到以上情况,应允许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作用有三:
    一、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往往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更容易导致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后果。即便公诉人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也势必加大侦查难度。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有利于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情况,使法庭能当庭查明犯罪事实,及时作出判决。
    二、有利于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在法庭上,如果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而又没有侦查人员的声音,势必给旁听群众和法官、律师等造成不良印象,长此以往,将会给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这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来讲,也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一些受众面较大的庭审(如公开审判、电视直播等)中,这种不公平就显得尤为突出。
    三、有利于提高侦查水平。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可以使他们对庭审有更直观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帮助他们提高侦查阶段的证据意识和取证水平,客观上提高侦查水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侦查过程而言,侦查人员是当然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指控犯罪过程中,允许侦查人员适时出庭作证,对及时打击犯罪,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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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5:0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