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终止的事由 |
释义 | 导读:合同的终止是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终止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合同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91条规定的“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合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抵消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合同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合同免除 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合同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知识总结:出现上述情况,合同都会终止履行。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编辑推荐: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有义务吗? 引用法条: [1]《提存公证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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