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偷拿同居女友物品是否构成盗窃? |
释义 | 男青年曹某在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外企工作的女青年张某,不久双方便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4月,曹某为还欠债,趁张某外出之际,将张某放在卧室的900余元现金及数码相机、手机拿走。由于不知曹某的去向,张某遂向警方报案,半个月后曹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曹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曹某为自己辩解说,自己和张某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不分彼此,已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故曹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盗窃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从具体事实来看,曹某的辩解并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曹某与张某只是同居关系,并未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受法律保护。这说明,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结婚登记,也就是说,要求结婚的人除必须具备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外,还要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即形式要件,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因曹某与张某之间只是同居关系,不可能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所以曹某拿走的数码相机、手机及钱财是属于张某个人的财产,他将财物秘密取走,就构成了盗窃罪。 但婚姻关系就不一样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一方将另一方钱全部或部分拿走,都不能构成刑事犯罪。即使一方拿走的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该算犯罪,因两个人存在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即构成了民法中的侵权。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根据以上规定,曹某既不是失主的近亲属,双方也不是夫妻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条件。所以,曹某偷拿的不是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曹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盗窃罪案例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盗窃罪案例 盗窃车牌后又索要他人钱财构成何罪? 女司机交通肇事身亡 路人趁机打劫偷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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